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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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 延吉海外归国者创业协会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 法院 |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9)吉2401民初383号民事判决; 二、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供热费14150.06元及违约金4526.7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6%为基础,上浮30%,即年利率7.8%,自2015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25日止,此后违约金继续计算至供热费付清止)、2016年-2017年供热费14150.06元及违约金2709.87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75%为基础,上浮30%,即年利率6.175%,自2016年10月20日至2019年11月25日止,此后违约金继续计算至供热费付清止); 三、驳回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3884元,减半收取19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2元,合计2794元,由延边恒达实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59元,由延边恒润发展热力有限公司负担22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