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
辽源市鸿运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辽源市恒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208,069.40元。

二、驳回原告辽源市鸿运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8.00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源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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