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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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3252号 原告: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住***。 负责人:徐少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相垚,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辉,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嵊州市德科电声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绍兴市劲丰电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俞潘富。 被告:浙江欧帝厨卫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建东。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与被告嵊州市德科电声有限公司、绍兴市劲丰电子有限公司、浙江欧帝厨卫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预缴本案诉讼费。 本案按浙江嵊州瑞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霖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刘凯蓉 人民陪审员沈红专 人民陪审员刘碧霞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马文涛 |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