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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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 绍兴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省康复器材工贸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椒江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椒江区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865123.56元,已经支付10000元,尚应支付855123.56元; 二、被告绍兴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900元,已经支付25605.53元; 以上一、二项款经折算,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椒江区支公司支付原告***831418.03元,支付被告绍兴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23705.53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464元,减半收取6232元,由被告绍兴阳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