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宝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抚松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抚松支行借款本金200,689.74元,并给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其中至2019年7月21日为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为2,745.35元,其中自2019年7月22日起至贷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抚松支行的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 二、被告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宝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抚松支行对被告***名下位于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长白山国际财富中心小区即北站新村小区A1A2幢310室(不动产登记证明号为:抚松房预松江河字第201605019号、预测面积:44.09平方米)的房产有权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前款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76.00元,由被告***、白山市鹏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吉林宝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