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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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