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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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润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保险金415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润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