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9300元及支付截至2020年5月20日的欠息395887.59元(其中利息84795.98元、罚息290707.25元、复利20384.36元),并支付从2020年5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复利的利率均按月利率6.81‰上浮50%计算); 二、若被告***、***未在本判决第一项所述的期限内给付借款本息,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财产即被告***、***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房屋所有权证号:鄂房权证产字第XXXX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XXXX号)采取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变价后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本判决第三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被告***、***应于被告***、***、***、***履行上述债务后十日内,向被告***、***、***、***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 案件受理费19248元,减半收取96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臧碧云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闫茜 书记员尹舒彤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