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医药费项下赔偿原告***损失437元,伤残赔偿金项下损失700元,合计:113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865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872元。 上述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