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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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芜湖明远集团公司 芜湖兆尹伟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兆尹伟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243151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60194元,并以2431512.1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3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357元,原告芜湖明远集团公司负担24元,被告芜湖兆尹伟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2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