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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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21967.98元。 二、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限额范围内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11875.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3元,财产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负担743.04元,原告***负担22.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