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三亚惠山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9)琼0271民初805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郭惠山、庄雪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高丽琴偿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高丽琴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受理费3176元(高丽琴已预交),由郭惠山、庄雪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76元(三亚惠山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高丽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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