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金石开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砼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坤乾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金石开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75173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11元,保全费5000元由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0-08-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