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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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金石开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砼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坤乾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5民初70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金石开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75173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4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183411元,保全费5000元由包头市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