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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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赣州佳南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上犹县云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6万元及支付至2020年4月16日止的利息708419.94元;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其中的91万元本金按约定逾期年利率16.2%计付利息,其中的105万元本金按约定逾期年利率18.9%计付利息,息随本清; 二、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51.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41.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如被告***未履行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南康赣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行使抵押权,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方式取得的价款在最高限额47.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被告***、***、***、***、***、***、***、上犹县云利再生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96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六、被告***、赣州佳南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在最高限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赣州佳南劳保用品有限公司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七、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被告***的债务在最高限额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按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