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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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分公司 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由被告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分公司、第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原告***修缮位于普洱市思茅区的房屋(修复以鉴定机构检查、检测确定的质量问题为据); 由被告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分公司、第三人***连带赔偿原告***鉴定费1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迪庆建工集团广茂工程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普洱分公司、第三人***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