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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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林业工程咨询中心 青海绿大生态治沙有限公司 海北世通农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青岛信科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海北世通农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青海绿大生态治沙有限公司80000元; 二、驳回青海绿大生态治沙有限公司对天峻县林业和草原局、青岛信科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60元,由青海绿大生态治沙有限公司与海北世通农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各负担13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