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工程复工款50万元; 三、解除双方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其他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起诉受理费47500.0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反诉受理费2680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玉树州三江源生态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