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乐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华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新乐和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缴纳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148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复印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