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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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夏农产品流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签订的编号为YIC0210720160011号《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二、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夏农产品流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00万元,支付利息2978049元及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3.48%计算); 三、原告宁夏农产品流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行对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红花渠以东、春光巷以南银川北环蔬菜果品批发市场西区地下车库-2层01号车库(房权证兴庆区字第2016080084号,建筑面积9774.36平方米)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宁夏农产品流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500元,由被告银川北环蔬菜果品综合批发市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7228元,由原告宁夏农产品流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7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