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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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3830.11元及2019年4月16日前产生的利息4360.3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842.87元、消费手续费766.06元,合计40799.4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乐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3830.11元自2019年4月17日起之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利息、滞纳金按双方约定计算至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实收4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上诉费820元直接汇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兴支行,户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并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将银行回单提交本院,逾期不交亦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8-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