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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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览山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览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407.48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贺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613.3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实收150元),由原告***负担30元,由被告***负担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