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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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无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保险金300000元。 二、孔同强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之间的《借贷安心意外伤害二保险及附加借贷安心A款定期寿险保险》终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计3275元。由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法院交付,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