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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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9857.3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914.2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255.3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收款单位全称:泗县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开户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帐号:25***05269。转账时请注明裁判文书案号及当事人的姓名)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0元,由原告***510元,被告***负担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