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双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 启源阀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启源阀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借款本金25965000元、截止到2020年2月27日的利息、罚息1048217.27元及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二、原告张家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支行对启源阀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聚良大道西、邯大路北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不动产权证号:成房权证成安字第××号,邯成安国用(2015)第00067号; 三、邯郸市双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启源阀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启源阀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以其与***的夫妻共同财产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启源阀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启源阀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868元,由被告启源阀业有限公司、邯郸市双力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