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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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分别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9935.90元、2000元,合计11935.9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包括先予执行的40万元);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96969.07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49元,由原告***负担2489元,由被告***负担42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4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