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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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晋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州支公司赔偿原告石家庄祥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52333.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石家庄祥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13596元,被告邯郸市洪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以上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原告负担301元,被告***负担7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