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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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明露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垣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819,827.29元; 二、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50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垫付的医疗费3万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33元,由原告***负担1309元,由被告山西汽运集团运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负担60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