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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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县支行 吕梁市金正丰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县支行贷款本金4185941.5元及截止2020年4月15日计算的利息及罚息117567.08元,共4303508.5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县支行贷款本金4185941.5元从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及罚息。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县支行律师代理费5000元。 四、被告吕梁市金正丰物流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以上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1228元,减半收取计2061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