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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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漯河闽格格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20年4月26日前的利息为32000元,从2020年4月27日起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该款偿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0元,保全费1720元,共计4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