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锦州金港宏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19)辽0781民初286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锦州金港宏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上诉人***8500元及该款项的利息损失(利息起止日期自2016年2月2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200元由被上诉人锦州金港宏业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