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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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埔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继续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计人民币99631元,该款转入原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户名:***,开户行: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1*************137;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计人民币39325.3元,该款转入原告林伟鸿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户名:***,开户行:广东大埔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账号:621*************137);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被告***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0369元,该款转入被告***提供的银行账户中(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蕉岭县三圳支行,账号:621*************048);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98元,减半收取为749元,由原告***负担149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负担600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