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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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县宏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302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165万元为基数的借款逾期利息,自2015年2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6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上述逾期利息计算标准均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案件受理费35360元,由被告淮北淮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