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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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信用卡借款本金21444.51元、利息1942.8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信用卡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213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分行负担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