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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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10898.84元、消费手续费76.43元、利息530.04元(利息暂结至2019年7月19日,之后的利息继续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总计不得超过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龙虎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