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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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常市支行借款利息2,881.17元(计算至2019年5月9日),并给付自2019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年率6.525%上浮50%标准计算)。 三、***、***对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82元,由四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