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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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阜新市清河门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8939.52元及以38939.52元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还清本金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即386.50元及保全费4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