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合同及相应的保险凭证上修正原告***的出生日期为1964年5月27日,修正缴纳保险费的期限为缴纳至原告***65岁。 二、原告***继续按照每月100元的保险费标准,补缴原被告发生争议时中断的缴费期间,并向被告缴纳保险费至65岁;待原告65岁后,被告按照每月1811.80元向原告给付保险金。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