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贷款本金119026.79元,并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以未还的本金119026.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利罚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已还利息罚息复利在履行过程中应予扣减);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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