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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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告***于2018年7月25日签订的个人信用贷款合同; 二、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贷款本金119026.79元,并自2019年12月26日起以未还的本金119026.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收利罚息至款付清之日止(被告已还利息罚息复利在履行过程中应予扣减);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6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