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欠款本金422222.16元,利息、罚息15608.38元,律师费15000元。2020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抵押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有权在***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的情况下对***名下位于新乡市新区辉龙阳光城.怡苑(D区)36号楼2单元2801室(不动产登记编号:豫(2017)新乡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894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对拍卖、变卖款项在本判决确定的欠付本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944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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