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与***的租赁合同; 二、***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新乡市南干道起、重设备厂集体宿舍楼下南头门面房5间归还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否则从逾期之日,以月租1750元为标准支付租金至房屋实际交付之日止;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租赁费43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6元,由***承担。为简便手续,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由***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