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五医院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37871.41元,扣除其已支付的16112元,***尚应赔偿给***21759.41元;

二、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非机动车责任保险限额内的损失共计120000元;

三、驳回***对***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7元,减半收取计618.5元,由***负担76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负担418.5元,***负担1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14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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