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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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鸿发建材供销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借款本金5299999.51元及自2018年7月12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已还利息1259.3元予以抵扣); 二、***、***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5500元; 三、莆田市鸿发建材供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秀屿支行对***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莆房权证秀屿字第X20101480-××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莆国用(2010)第J06119-第J06130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196.3元,由***、***、莆田市鸿发建材供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