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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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损失68,172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损失67,507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损失149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损失830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8元,减半收取1539元,由被告***、***各负担76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