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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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池州申瑞新材料有限公司 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和2017年8月16日签订的《耐材施工合同》,自2019年6月11日予以解除; 二、被告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0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53元、财产保全费4393.78元,合计15646.78元,原告上海宝冶冶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646.78元、被告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负担13000元。被告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至本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池支行;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账号:12×××93;并注明案号及诉讼费用负担者姓名或名称)。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253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帐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