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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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德成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青海金浩源餐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青海金浩源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德成于2012年5月17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二、被告马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青海金浩源餐饮有限公司腾退位于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大十字兴旺大厦的金浩源餐厅; 三、被告马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青海金浩源餐饮有限公司给付承包费33600000元、支付违约损失5360000元,合计38960000元; 四、被告青海德成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三项中24000000元承包费、3000000元违约损失向青海金浩源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青海德成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德成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600元,由原告青海金浩源餐饮有限公司负担6046元,由被告马德成负担23555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