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南阳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共同向原告南阳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581.51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一分别自2015年12月30计付2763.1元,2016年3月31日计付2520.51元,2016年5月31日计付2520.72元,2016年6月30日计付1256.27元,2016年8月31日计付2520.91元的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9元,由二被告负担100元,原告负担2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2-02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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