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南阳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共同向原告南阳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1581.51元,并按照日万分之一分别自2015年12月30计付2763.1元,2016年3月31日计付2520.51元,2016年5月31日计付2520.72元,2016年6月30日计付1256.27元,2016年8月31日计付2520.91元的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79元,由二被告负担100元,原告负担25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