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邓州市饮食服务公司
邓州雪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邓州市雪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邓州市饮食服务公司处理遗留问题的款项360000元。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邓州雪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4-25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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