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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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大名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1862455.91元、利息86343.96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1862455.9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继续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河北京府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632912.63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判决一、二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原告***、***负担20734元,被告***负担180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