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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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菏泽市亿丰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3日起至生效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两被告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菏泽市亿丰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