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许昌市华丰纺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许昌市同庆纺织实业有限公司
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19)豫1024民初2650号民事判决;

二、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许昌市同庆纺织实业有限公司本金199394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20年1月23日的利息为14132元,其余利息以19939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1月24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在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四、驳回许昌市同庆纺织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98元,减半收取5599元,由许昌市同庆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348元,由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8元,由许昌市同庆纺织实业有限公司负担6696元,由许昌花溪休闲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50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7-24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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